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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评:“大V”更得谨慎发言
来源:北京青年报 作者:李英锋
自媒体凭借互动强、更新快、传播广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。然而,一些网络“大V”通过蹭炒热点、“标题党”、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、博取流量进而牟利,滋生出不少虚假、有害信息,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。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“大V”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,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,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。(8月3日《工人日报》)
网络发言有风险,原创、搬运需谨慎。这句网络发言的警示语对普通网民适用,对网络“大V”更适用。北京互联网法院用一起关于网络“大V”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判决,重申了上述法律常识,也给包括网络“大V”在内的所有网民敲响了谨慎发言的法律警钟。
网络“大V”周某某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,也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。周某某认为自己只是转载、搬运了网络文章,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,但其持中立态度,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,客观上不存在侮辱、诽谤原告的行为,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。
然而,经法院审理查明,周某某转发的相关文章内容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,周某某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、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,存在主观过错。且周某某通过“大V”账号发表涉案文章,自行加讨论话题的料,促进了不实言论的进一步传播、扩散,其性质属于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、引流吸粉、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,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。周某某被判以公开道歉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,实属责有应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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